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審交易字第75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02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5年度審交易字第757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展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年度偵字第1296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本件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林○展於民國105年1月6日15時14分許,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沿新北市板橋區萬板大橋往臺北市方向行駛,行經新北市○○區縣○○道○段○○○號前時,本應注意車前狀況,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依當時情形又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不慎自後方撞擊林○珊所騎乘之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致林○珊人車倒地,受有頭皮鈍傷、下背挫傷、左側足部挫傷、左側膝部挫傷、右側手部、右側膝部皮膚擦傷、左足大拇指指骨骨折、右踝扭拉傷等傷害,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且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
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告訴人林○珊告訴被告過失傷害案件,檢察官認被告係觸犯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依同法第
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告訴人已與被告達成調解,並於105年7月26日具狀撤回其告訴,此業經本院準備程序筆錄記載綦詳,並有調解筆錄影本1份、刑事撤回告訴狀1紙在卷可憑,揆諸首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5年8月2日
刑事第二十五庭法官劉元斐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徐嘉霙中華民國105年8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