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票字第1902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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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司票字第190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07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票字第19020號聲請人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嚴凱泰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周孝羲 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 陳明 相對人姓名為周孝羲或 周孝義 ?並提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4年12月7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萬蓓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