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147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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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14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07日
裁判案由:返還租賃物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1477號上訴人萬壘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水連
吳文中 林萬益 被上訴人大同瓷土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得雄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因本院104年度訴字第1477號請求返還租賃物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4年11月10日所為第一審判決聲明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肆拾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陸仟 肆佰伍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第二審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2月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吳幸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2月7日
書記官陳怡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