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8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08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874號原告 黃秀文 訴訟代理人 張志堅 律師被告 黃秀福
黃秀寶 黃新發 黃秀雄 黃文藏 黃永藏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請求分割高雄市○○區○○段○○○○○○○○○○○○○○○○○○○○號土地,以各地號面積乘以公告土地現值乘以原告權利範圍計算,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69,321元【計算式:(
395.72㎡×1,600元/㎡×136/407)+(513.05㎡×1,600元/㎡×4/45)+(807.08㎡×1,600元/㎡×534/2445)+(1,42
5.61㎡×1,600元/㎡×4/45)=769,321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3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5月8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譚德周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5月8日
書記官黃麗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