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法字第3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法字第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21日

裁判案由:變更捐助章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法字第36號聲請人財團法人基督教台灣福音會法定代理人 羅仲廷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捐助暨組織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財團法人基督教台灣福音會捐助暨組織章程第三條、第八條、第十一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准予變更如附表「修正後條文」欄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基督教台灣福音會(下稱台灣福音會)董事長,台灣福音會為因應業務需要,經董事會決議修訂捐助暨組織章程如附表所示,爰依法聲請准予變更章程等語。
二、按捐助章程,應訂明法人目的及所捐財產;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1條第2項、第62條及第63條分別定有明文。是得依上開規定聲請為必要處分或變更組織者,須以財團法人組織不完全、重要管理方法不具備為要件。又民法第62條所謂財團之組織不完全,例如財團內部之董事會或監察人之組織不完全者是;所謂重要之管理方法,例如董監事之任免方式、董事會執行事務之決議方法及財團財產之管理方法等是。如不屬於上述事項之章程變更,則衹需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許可,即可聲請該管法院辦理變更登記。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聲請人提出內政部105年9月9日台網民字第1051103523號函、台灣福音會第10屆第3次董事會會議紀錄暨會議簽到簿、修正前後之台灣福音會捐助暨組織章程、上開章程修正條文對照表等在卷為證,堪信真實。本院審酌聲請人聲請變更如附表「修正後條文」欄所示之捐助暨組織章程,乃財團法人之重要管理方法,而修訂後之條文內容與該財團法人之設立目的核無相違,並與民法有關財團法人之規定亦無牴觸,且係為維持財團之目的及運作所必要,是其聲請變更捐助章程,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11月21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李怡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5年11月21日
書記官劉冠宏附表:
┌───┬────────────┬───────────────┐│條號│修正前條文│修正後條文│├───┼────────────┼───────────────┤│第3條│地址:本會法人事務所設立│地址:本會法人事務所設立於高雄│││於台北市○○街○段○○○巷│市○○區○○○路○○號。│││27號2樓。││├───┼────────────┼───────────────┤│第8條│董事任期:本會董事任期為│董事任期:本會董事任期為五年,│││五年,連聘得連任之。│連聘得連任之。如任期內因故出缺│││如任期內因故出缺時,由董│時,由出缺單位提名,經董事會同│││事長遴聘經董事會同意補任│意補任,但以補足原任者之任期為│││,但以補足原任者之任期為│限。│││限。││├───┼────────────┼───────────────┤│第11條│常會及臨時會:法人董事會│常會及臨時會:法人董事會常會,│││常會,每年舉行一次。│每年舉行一次。出席人數滿董事名│││出席人數滿董事名額總數二│額總數二分之一時方可開會,表決│││分之一時方可開會,表決人│人數滿出席人數二分之一以上者方│││數滿出席人數二分之一以上│為決議。臨時會得因事實需要由主│││者方為決議。臨時會得因事│席或當屆董事名額三分之一以上連│││實需要由主席臨時召集之。│署後,臨時召集之。│├───┼────────────┼───────────────┤│第14條│不動產之處分:本會不動產│不動產之處分:本會不動產之處分│││之處分或變更,須經董事會│或變更,須經董事會董事三分之二│││董事三分之二之上同意,並│以上同意,並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方得│,方得為之。│││為之。││├───┼────────────┼───────────────┤│第15條│本會會計年度,自每年七月│本會會計年度,自每年一月一日起│││一日起至次年六月三十日止│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為一會計年度│││為一會計年度。每一會計年│。每一會計年度,必須有妥慎之預│││度,必須有妥慎之預算及決│算及決算,並報請主管機關核備。│││算,並報請主管機關核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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