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75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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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7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08日

裁判案由:塗銷預告登記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755號原告 胡福元 法定代理人 趙鴻翔 被告 趙雲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預告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之聲明第1項、第3項,原告請求確認抵押權所擔保債權新台幣(下同)4,000,000元之債權不存在,請求塗銷抵押權設定登記,故核定本件訴之聲明第1項、第3項,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4,000,000元;訴之聲明第2項,原告請求塗銷坐落高雄市○○區○○段○○○號土地(面積15,004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8/10,000,下稱系爭土地),及其上同段2680建號建物即門牌號碼高雄市○○區○○街○○巷○○號3樓(權利範圍全部,下稱系爭房屋,下合稱系爭房地)之預告登記,故核定本件之聲明第
2項,訴訟標的價額為1,843,996元【計算式:系爭土地公告現值55,000元/㎡×15,004㎡×18/10,000+358,600=1,485,39
6+358,600=1,843,996】,故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5,843,996元【計算式:4,000,000+1,843,996=5,843,996】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8,91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5月8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李怡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5月8日
書記官倪金漢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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