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1年度易字第593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1年易字第59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4月04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九十一年度易字第五九三號
公訴人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卯○○被告巳○○右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年度偵字第二二七七一號)及移送併辦(九十年度偵字第一九二八一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卯○○、巳○○共同連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恐嚇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卯○○累犯,處有期徒刑貳年;巳○○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扣案之行動電話貳支、板手壹支沒收。
事實
一、卯○○曾因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及肅清煙毒條例案件,經本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及二年三月,定其應執行刑為五年一月,於民國八十八年六月八日執行完畢。仍不知悔改,復與巳○○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附表編號三一所示之時間、地點,由巳○○攜帶客觀上可供兇器使用之六角板手一支負責把風,卯○○持自備之鑰匙下手竊取 李緒 專所有A2-八一0一號自小貨車,得手後,推由卯○○以電話恐嚇 李緒專 ,揚稱若要取回車輛,需匯款新台幣(下同)二萬元,否則即看不見車輛,使李緒專心生畏懼,經討還結果降為五千元,迨李緒專將五千元匯入卯○○指定之台中市第十一信用合作社何厝分社 黃碧雲 帳戶,卯○○始將該自小貨車藏放地點告知李緒專,由李緒專自行前往取回自小貨車。巳○○另基於概括之犯意,單獨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連續於附表編號一至十二所示之時間、地點,持其所有六角板手一支,竊取戊○○、乙○○、己○○、宙○○、午○○、酉○○、 廖鴻祥 、庚○○、辰○○、李緒專、亥○○、禹城企業有限公司(負責人 張西廷 )之自小貨車,得手後以電話恐嚇戊○○等人(張西廷除外),揚稱若要取回車輛,需匯款至指定之帳戶,否則即看不到車輛,使戊○○等人心生畏懼,依討還後之數額匯款至巳○○指定之帳戶,巳○○始將竊得之自小貨車藏放地點告知戊○○等人,由戊○○等人自行前往取回自小貨車(自小貨車車號、匯款金額、帳戶詳如附表編號一至十一所載,另巳○○於附表編號十二所示時間、地點,竊得禹城企業有限公司所有M7-二三七三號自小貨車,適為該公司員工 葉清輝 發覺自後追趕,巳○○開車逃至台中市○○區○○路、山西路口,因與駕駛自小客車之案外人 黃姿菁 發生車禍,為趕至之葉清輝報警查獲,扣得行竊所用之板手一支)。卯○○亦基於概括之犯意,單獨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連續於附表編號十三至三0所示之時間、地點,以自備之鑰匙,竊取戌○○、申○○、丁○○、A○○、天○○、未○○、壬○○、宇○○、子○○、甲○○、丑○○、癸○○、辛○○、黃○○、玄○○、丙○○、寅○○、地○○之自小貨車,得手後以電話恐嚇戌○○等人(地○○除外),揚稱若要取回車輛,需匯款至指定之帳戶,否則即看不到車輛,使戌○○等人心生畏懼,依討還後之數額匯款至卯○○指定之帳戶,卯○○始將竊得之自小貨車藏放地點告知戌○○等人,由戌○○等人自行前往取回自小貨車(自小貨車車號、匯款金額、帳戶詳如附表編號十三至二九所載,另卯○○竊得附表編號三0之自小貨車,曾以車內所留電話,與地○○之鄰居 洪敬堯 連絡匯款事宜,惟洪敬堯未予理會,迄九十年十二月二十四日十五時許,卯○○為警查獲,始供出自小貨車藏放地點,由警起出發還地○○)。嗣於九十年十二月二十四日十五時許,為警循線持搜索票,在台中縣○○鄉○○路○段○○○巷○○弄○○號七樓查獲卯○○,扣得卯○○所有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一支及提款卡四張、工具一批、電鑽一支、電錶一支、鉻鐵一條、電壓錶一支;並依卯○○之供述,於同日二十一時三十分許,在台中縣○○鄉○○路○段○○○巷○○弄九之七號七樓查獲巳○○,扣得巳○○所有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一支及存款簿十三本、提款卡二張。
二、案經台中市警察局移送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及移送併辦。理由
一、右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卯○○於警訊、偵查、本院審理時及被告巳○○於警訊、偵查、本院初訊時坦承不諱,核與被害人戊○○、乙○○、己○○、宙○○、午○○、酉○○、廖鴻祥、庚○○、辰○○、李緒專、亥○○、張西廷、戌○○、申○○、丁○○、A○○、天○○、未○○、壬○○、宇○○、子○○、甲○○、丑○○、癸○○、辛○○、黃○○、玄○○、丙○○、寅○○、地○○分別於警訊及本院審理中指述之情節相符,並有行動電話二支及存款簿、提款卡、板手、電鑽、電錶等物扣案可稽,事證明確。被告巳○○在本院審理時翻異前供,辯稱附表編號一至十一部分,係 周昌盛 所為,伊未打電話恐嚇,第一銀行黃碧雲帳戶及伊之帳戶均係周昌盛向伊借用,另編號十二部分係由周昌盛發動自小貨車引擎,伊才開走云云,無非飾卸之詞,不足採信,被告等犯行均堪認定。
二、核被告巳○○所為,附表編號一至十一及編號三一部分,係犯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三款之加重竊盜罪及同法第三百四十六條第一項之恐嚇取財罪;附表編號十二部分,係犯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三款之加重竊盜罪。另被告卯○○所為,附表編號十三至二九部分,係犯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之普通竊盜罪及同法第三百四十六條第一項之恐嚇取財罪;附表編號三0部分,係犯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之普通竊盜罪及同法第三百四十六條第三項、第一項之恐嚇取財未遂罪;附表編號三一部分,係犯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三款之加重竊盜罪及同法第三百四十六條第一項之恐嚇取財罪。被告巳○○、卯○○間,就附表編號三二部分,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皆為共同正犯。又被告巳○○先後多次加重竊盜及恐嚇取財犯行;被告卯○○先後多次普通竊盜、加重竊盜及恐嚇取財既遂、未遂犯行,時間緊接,犯罪構成要件相同,顯係各基於概括犯意為之,均為連續犯,應分別論以一加重竊盜及恐嚇取財既遂罪,依法加重其刑。又被告卯○○曾因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及肅清煙毒條例案件,經本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及二年三月,定其應執行刑為五年一月,於八十八年六月八日執行完畢,有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足憑,五年以內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上開二罪,為累犯,應依法遞加其刑。再被告巳○○、卯○○所犯加重竊盜及恐嚇取財罪間,有方法結果之牽連關係,應從一重之恐嚇取財罪處斷。(檢察官移送併辦即附表編號十二部分,雖未經起訴,但與起訴部分,有牽連及連續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自應併予審究)。爰分別審酌被告卯○○已有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及肅清煙毒條例前科,被告巳○○僅有竊盜非行,二人連續竊取車輛恐嚇取財,情節非輕,事後已坦承上情,態度尚佳及其等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所生危害等一切情狀,各處以如主文所示之刑。扣案之板手一支及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一支,係被告巳○○所有,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係被告卯○○所有,均為供犯罪所用之物,應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宣告沒收。另電鑽一支係被害人未○○所有,電錶一支為被害人子○○所有,業經被害人未○○、子○○供明;而工具一批、鉻鐵一條、電壓錶一支,不能證明係供被告等犯罪所用;其餘存款簿、金融卡,或為被告向不知情之黃碧雲、 王淑玲 所借,或為被告等向金融機關所申領,難認與本件犯罪具必要關連性,且均非違禁物,尚不宜諭知沒收,併予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二十八條、第五十六條、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三款、第三百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五十五條、第四十七條、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四日
法官鍾堯航附表行為人被害人犯罪時間及地點犯罪行為
一巳○○戊○○九十年八月三日三時許巳○○竊得戊○○所有X三-三四
台中縣○○鄉○○路○○○號自小貨車,於同日十時許,段三三二巷六六號前,以電話恐嚇戊○○,若要取回車
輛,需匯款新台幣(下同)五萬元,使戊○○心生畏怖,經討還結果,降為二萬元由戊○○匯至巳○○指定之第一銀行草屯分行黃碧雲帳戶後,巳○○始將該自小貨車藏放地點告知戊○○,由戊○○自行前往取回自小貨車。
二巳○○乙○○九十年九月四日七時許巳○○竊得乙○○使用之2K-六
台中市○○路○○○號○○○號自小貨車,於同日十二時前許,以電話恐嚇乙○○,若要取回
車輛,需匯款五萬元,使乙○○心生畏怖,經討還結果,降為二萬元由乙○○匯至巳○○指定之第一銀行草屯分行黃碧雲帳戶後,巳○○始將該自小貨車藏放地點告知江朝枝,由乙○○自行前往取回自小貨車。
三巳○○己○○九十年九月五日六時許巳○○竊得己○○使用之R6-五
台中縣太平市○○路○○○○號自小貨車,以電話恐嚇李00號 前振源 ,若要取回車輛,需匯款三萬
元,使己○○心生畏怖,經討還結果,降為二萬元由己○○匯至陳振益指定之第一銀行草屯分行黃碧雲帳戶後,巳○○始將該自小貨車藏放地點告知己○○,由己○○自行前往取回自小貨車。
四巳○○宙○○九十年九月五日六時許巳○○竊得宙○○所有之A2-九
台中縣○○鄉○○路○○○○號自小貨車,於同日十三時段三三二號前許,以電話恐嚇宙○○,若要取回
車輛,需匯款二萬元,使宙○○心生畏怖,經討還結果,降為七千元由宙○○匯至巳○○指定之第一銀行草屯分行黃碧雲帳戶後,巳○○始將該自小貨車藏放地點告知蔡金涼,由宙○○自行前往取回自小貨車。
五巳○○午○○九十年九月六日八時許巳○○竊得午○○所有之KC-五
台中縣豐原市○○路○○○○號自小貨車,於同日九時許一二號前,以電話恐嚇午○○,若要取回車
輛,需匯款一萬元,使午○○心生畏怖,經討還結果,降為七千元,由午○○匯至巳○○指定之台中商業銀行神岡分行巳○○帳戶後,陳振益始將該自小貨車藏放地點告知午○○,由午○○自行前往取回自小貨車。
六巳○○酉○○九十年九月七日七時許巳○○竊得酉○○使用之X3-九
台中縣○○鄉○○街○○○○號自小貨車,於同日十時許五號前,以電話恐嚇酉○○,若要取回車
輛,需匯款六萬元,使酉○○心生畏怖,經討還結果,降為五萬元,由酉○○匯至巳○○指定之台中商業銀行神岡分行巳○○帳戶後,陳
振益始將該自小貨車藏放地點告知酉○○,由酉○○自行前往取回自小貨車。
七巳○○廖鴻祥九十年九月七日八時許巳○○竊得廖鴻祥使用之H7-0
台中縣○○鄉○○○路○○○號自小貨車,於同日十一時九四巷口許,以電話恐嚇廖鴻祥,若要取回
車輛,需匯款一萬元,使廖鴻祥心生畏怖,將一萬元匯至巳○○指定之第一銀行草屯分行黃碧雲帳戶後,巳○○始將該自小貨車藏放地點告知廖鴻祥,由廖鴻祥自行前往取自小貨車。
八巳○○庚○○九十年九月十三日六時巳○○竊得庚○○使用之OL-二
許0一八號自小貨車,於同日十三時
台中縣○○鄉○○路許,以電話恐嚇庚○○,若要取回
車輛,需匯款三萬元,使庚○○心生畏怖,經討還結果,降為一萬五千元,由庚○○匯至巳○○指定之第一銀行草屯分行黃碧雲帳戶後,巳○○始將該自小貨車藏放地點告知庚○○,由庚○○自行前往取回自小貨車。
九巳○○辰○○九十年九月十九日三時巳○○竊得辰○○使用之MN-四
許一四六號自小貨車,於同日十四時台中市○○區○○路許,以電話恐嚇辰○○,若要取回二段三八八號前車輛,需匯款二萬元,使辰○○心
生畏怖,經討還結果,降為一萬元,由辰○○匯至巳○○指定之第一銀行草屯分行黃碧雲帳戶後,陳振益始將該自小貨車藏放地點告知陳界旭,由辰○○自行前往取回自小貨車。
十巳○○李緒專九十年九月二十六日六巳○○竊得李緒專所有之A2-八
時許一0一號自小貨車,以電話恐嚇李台中縣○○鄉○○路七緒專,若要取回車輛,需匯款二萬八號前元,使李緒專心生畏怖,經討還結
果,降為五千元由李緒專匯至陳振益指定之台中市第十一信用合作社何厝分社黃碧雲帳戶後,巳○○始將該自小貨車藏放地點告知李緒專,由李緒專自行前往取回自小貨車。
十一巳○○亥○○九十年九月二十六日九巳○○竊得亥○○使用之NM-八
時許七六三號自小貨車,於同日十三時台中市○○區○○路許,以電話恐嚇亥○○,若要取回一段三八一之四二號車輛,需匯款三萬元,使亥○○心前生畏怖,經討還結果,降為二萬元
,由亥○○匯至巳○○指定之第一銀行草屯分行黃碧雲帳戶後,陳振益始將該自小貨車藏放地點告知劉明珠,由亥○○自行前往取回自小貨車。
十二巳○○禹城企九十年十月十九日三時巳○○竊得禹城企業有限公司所有
業有限三十分許之M7-二三七三號自小貨車,預公司負台中縣○○鄉○○路備恐嚇取財,為該公司員工葉清輝責人張一段一四七號前發覺自後追趕,巳○○開車逃至台西廷中市○○區○○路、山西路口,與
駕駛自小客車之案外人黃姿菁發生車禍,經趕至之葉清輝報警查獲,扣得巳○○所有竊車工具板手一支。
十三卯○○戌○○九十年十月七日十四時卯○○竊得戌○○所有之3R-0
許三四八號自小貨車,於翌日十九時台中縣○○鄉○○街六許,以電話恐嚇戌○○,若要取回一號前五十公尺處車輛,需匯款三萬元,使戌○○心
生畏怖,經討還結果,降為一萬元,由戌○○匯至卯○○指定之台中市第十一信用合作社四民分社王淑玲帳戶後,卯○○始將該自小貨車藏放地點告知戌○○,由戌○○自行前往取回自小貨車。
十四卯○○申○○九十年十月九日一時許卯○○竊得申○○使用之PJ-二
台中縣豐原市○○街○○○○號自小貨車,於同日十一時0九號前許,以電話恐嚇申○○,若要取回
車輛,需匯款五萬元,使申○○心生畏怖,經討還結果,降為一萬元,由申○○匯至卯○○指定之台中市第十一信用合作社四民分社王淑玲帳戶後,卯○○始將該自小貨車藏放地點告知申○○,由申○○自行前往取回自小貨車。
十五卯○○丁○○九十年十月十二日七時卯○○竊得丁○○使用之H9-三
許二六一號自小貨車,於同日八時許台中縣豐原市○○街九以電話恐嚇丁○○,若要取回車輛九巷,需匯款二萬元,使丁○○心生畏
怖,經討還結果,降為五千元,由丁○○匯至卯○○指定之台中市第十一信用合作社四民分社王淑玲帳戶後,卯○○始將該自小貨車藏放地點告知丁○○,由丁○○自行前往取回自小貨車。
十六卯○○A○○九十年十月十五日九時卯○○竊得A○○使用之HQ-三
許三七九號自小貨車,以電話恐嚇顏台中市○○區○○路四林祥,若要取回車輛,需匯款二萬一九巷口元,使A○○心生畏怖,經討還結
果,降為一萬元,由A○○匯至陳明裕指定之合作金庫昌平分行王淑
玲帳戶後,卯○○始將該自小貨車藏放地點告知A○○,由A○○自行前往取回自小貨車。
十七卯○○天○○九十年十月十五日二十卯○○竊得天○○所有之B6-七
二時許四五六號自小貨車,於翌日七時許台中市○區○○街一0以電話恐嚇天○○,若要取回車輛七號對面,需匯款五萬元,使天○○心生畏
怖,經討還結果,降為三萬元,由天○○匯至卯○○指定之台中市第十一信用合作社四民分社王淑玲帳戶後,卯○○始將該自小貨車藏放地點告知天○○,由天○○自行前往取回自小貨車。
十八卯○○未○○九十年十月十九日七時卯○○竊得未○○所有之A5-五
許六三九號自小貨車(車內另有電鑽台中市○○區○○路與、電動攪拌器等土木工具一批),旅順路口,於同日九時許,以電話恐嚇黃炳
坤,若要取回車輛,需匯款三萬元,使未○○心生畏怖,經討還結果,降為一萬元,由未○○匯至陳明裕指定之台中市第十一信用合作社何厝分社黃碧雲帳戶後,卯○○始將該自小貨車藏放地點告知未○○,由未○○自行前往取回自小貨車(車內並無土木工具,其中電鑽一支已扣案)。
十九卯○○壬○○九十年十月二十四日四卯○○竊得壬○○使用之R7-0
時許四七七號自小貨車,於同日八時許台中縣大里市○○路二以電話恐嚇壬○○,若要取回車輛段七八七號前,需匯款一萬元,使壬○○心生畏
畏怖,將一萬元匯至卯○○指定之第十一信用合作社四民分社黃碧雲帳戶後,卯○○始將該自小貨車藏放地點告知壬○○,由壬○○自行前往取回自小貨車。
二十卯○○宇○○九十年十月二十五日六卯○○竊得宇○○所有之R7-0
時許四七七號自小貨車,於同日十時許台中市○區○○路一段以電話恐嚇宇○○,若要取回車輛三八一之二七號前,需匯款三萬元,使宇○○心生畏
怖,經討還結果,降為一萬元,由宇○○匯至卯○○指定之合作金庫
昌平分行王淑玲帳戶後,卯○○始將該自小貨車藏放地點告知宇○○,由宇○○自行前往取回自小貨車。
二一卯○○子○○九十年十月三十一日八卯○○竊得子○○所有之MU-一
時許三0一號自小貨車(車內另有板手台中市○○區○○路七、起子、電錶等水電工具一批),六巷十二弄五七號前,於同日十三時十五分許起,以電
話恐嚇子○○,若要取回車輛,需匯款三萬元,使子○○心生畏怖,經討還結果,降為五千元,由張寶權匯入卯○○指定之台中市第十一信用合作社何厝分社黃碧雲帳戶後,卯○○始將該自小貨車藏放地點
告知子○○,由子○○自行前往取回自小貨七(車內並無土木工具,其中電錶一支已扣案)。
二二卯○○甲○○九十年十一月一日八時卯○○竊得甲○○使用之QM-八
許一0三號自小貨車,以電話恐嚇任台中市○○路○○○號 建璋 ,若要取回車輛,需匯款三萬前元,使甲○○心生畏怖,經討還結
果,降為一萬元由甲○○匯至陳明裕指定之台中市第十一信用合作社四民分社王淑玲帳戶後,卯○○始將該自小貨車藏放地點告知甲○○,由甲○○自行前往取回自小貨車。
二三卯○○丑○○九十年十一月二十一日卯○○竊得丑○○使用之X5-三
十時許五七0號自小貨車,以電話恐嚇陳台中市○○○路○○巷友得,若要取回車輛,需匯款三萬六號前元,使丑○○心生畏怖,經討還結
果,降為二萬元由丑○○匯至陳明裕指定之台中市第十一信用合作社四民分社王淑玲帳戶後,卯○○始將該自小貨車藏放地點告知丑○○,由丑○○自行前往取回自小貨車。
二四卯○○癸○○九十年十一月二十六日卯○○竊得癸○○所有之B7-六
一時許九九一號自小貨車,以電話恐嚇洪台中市○○路○段二0 明忠 ,若要取回車輛,需匯款二萬0號對面松安公園停車元,使癸○○心生畏怖,經討還結格內果,降為一萬元由癸○○匯至陳明
裕指定之土地銀行石門分行其帳戶後,卯○○始將該自小貨車藏放地點告知癸○○,由癸○○自行前往取回自小貨車。
二五卯○○辛○○九十年十一月二十七日卯○○竊得辛○○所有之Y7-九
八時許七六五號自小貨車,以電話恐嚇林台中市○○區○○路、克隆,若要取回車輛,需匯款三萬昌平路口元,使辛○○心生畏怖,由辛○○
匯至卯○○指定之土地銀行石門分行其帳戶後,卯○○始將該自小貨車藏放地點告知辛○○,由辛○○自行前往取回自小貨車。
二六卯○○黃○○九十年十二月三日五時卯○○竊得黃○○所有之OQ-九
許七三九號自小貨車,於同日八時許台中縣潭子鄉潭陽村復以電話恐嚇黃○○,若要取回車輛興路五十巷,需匯款三萬元,使天○○心生畏
怖,經討還結果,降為一萬五千元,由黃○○匯至卯○○指定之土地銀行石門分行其帳戶後,卯○○始將該自小貨車藏放地點告知黃○○,由黃○○自行前往取回自小貨車。
二七卯○○玄○○九十年十二月五日八時卯○○竊得玄○○所有之PB-一
許一八六號自小貨車,以電話恐嚇鄭台中市○○街○○巷二石生,若要取回車輛,需匯款三萬十弄九之三號前元,使玄○○心生畏怖,經討還結果,降為五千元由玄○○匯至陳明
裕指定之土地銀行石門分行其帳戶後,卯○○始將該自小貨車藏放地點告知玄○○,由玄○○自行前往取回自小貨車。
二八卯○○丙○○九十年十二月十日十一卯○○竊得丙○○所有之MV-二
時許四七一號自小貨車,以電話恐嚇吳台中市○○○○街二二世雄,若要取回車輛,需匯款二萬號前元,使丙○○心生畏怖,經討還結
果,降為一萬元由丙○○匯至陳明裕指定之台中市第十一信用合作社四民分社王淑玲帳戶後,卯○○始將該自小貨車藏放地點告知丙○○,由丙○○自行前往取回自小貨車。
二九卯○○寅○○九十年十二月十九日七卯○○竊得寅○○所有之RF-六
時許三九一號自小貨車,以電話恐嚇陳台中市○○○○街○號宏吉,若要取回車輛,需匯款三萬前元,使寅○○心生畏怖,經討還結
果,降為五千元由寅○○匯至陳明裕指定之土地銀行石門分行其帳戶後,卯○○始將該自小貨車藏放地點告知寅○○,由寅○○自行前往取回自小貨車。
三0卯○○地○○九十年十二月二十四日卯○○竊得地○○所有之OP-四
十時許三三八號自小貨車,於同日十二時台中市○○路○段四二許,以車內所留電話,與地○○之三號前鄰居洪敬堯連絡匯款事宜,惟洪敬
堯未予理會,嗣於同日十五時許,
卯○○為警查獲,始供出自小貨車藏放地點,由警起出發還地○○。
三一卯○○李緒專九十年十一月二十一日卯○○、巳○○共同前往上址,由
巳○○十四時許巳○○攜帶六角板手在旁把風,陳
台中縣○○鄉○○路 七明裕 下手竊取李緒專所有A2-八五巷口一0一號自小貨車,得手後,陳明
裕以電話恐嚇李緒專,要取回車輛,需匯款二萬元,使李緒專心生畏怖,經討還結果降為五千元,由李緒專匯入台中市第十一信用合作社何厝分社黃碧雲帳戶,卯○○始將該自小貨車藏放地點告知李緒專,由李緒專自行前往取回自小貨車。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四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條犯竊盜罪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於夜間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而犯之者。
二毀越門扇、牆垣或其他安全設備而犯之者。
三攜帶兇器而犯之者。
四結夥三人以上而犯之者。
五乘火災、水災或其他災害之際而犯之者。
六在車站、埠頭而犯之者。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刑法第三百四十六條第一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恐嚇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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