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279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27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26日

裁判案由:確認理事選舉無效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2795號原告 尚忠義 被告新北市各業工人聯合會上列當事人間確認理事選舉無效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查原告訴請確認被告第十二屆理事選舉無效,核其訴訟標的並非對於親屬關係及身分上之權利有所主張,係屬因財產權而起訴,又依原告主張及所提出之證據,無法審酌原告因此得受利益之客觀價額,故其訴訟標的之價額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之12條規定,應以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十分之一即新臺幣(下同)1,650,000元定之,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裁判費3,000元,應再補繳14,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0月26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許珮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7年10月26日
書記官陳冠云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