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簡字第102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簡字第102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26日

裁判案由:給付之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7年度簡字第102號原告陸軍第三地區支援指揮部代表人 劉青勳 訴訟代理人 洪佳妙
楊祐凭 李金松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俊凱陳陽名 間因志願士兵不適服現役賠償辦法事件,於民國107年5月29日誤向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提起行政訴訟,經該庭於107年6月4日以107年度簡字第10
0號裁定移送本院管轄確定,惟查,本件有下列事項,致有程序上之欠缺,原告應予補正:
一、按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事件,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2,00
0元。又裁判費除法律別有規定外,當事人應預納之。其未預納者,審判長應定期命當事人繳納;逾期未納者,行政法院應駁回其訴,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後段、第100條第
1項分別定有明文,此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之規定,於簡易訴訟程序準用之。查本件應徵收裁判費2,000元,然未據原告繳納。
二、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以內補正上開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本件原告之訴,特此裁定;繳費後若有其他起訴不合法之情形,仍應予以駁回,附此敘明。
中華民國107年10月26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陳鴻清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0月26日
書記官彭姿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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