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1242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124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促字第12428號聲請人 劉采塵 即逐鹿傳奇工坊相對人江揚育樂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王先後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聲請支付命令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支付命令,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0年7月28日裁定命聲請人於5日內補正,該裁定業於110年8月4日送達聲請人住所地並寄存於南投縣政府警察局埔里分局埔里派出所,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依法於同年8月14日對其發生送達效力,聲請人迄未補正,其聲請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中華民國110年9月2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廖國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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