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20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26日
裁判案由:返還所有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2068號原告 蘇常瑞 訴訟代理人 吳佳 依被告 賴素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所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時固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惟因原告起訴狀未載明訴之聲明,致本院無法得知原告所欲請求判決之內容,亦無從核定訴訟標的價額,經本院於民國107年8月22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訴之聲明,及查報訴訟標的價額,並繳足裁判費。該項裁定已於107年8月27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見本院卷第15頁)。
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收文資料查詢清單、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21頁至第29頁),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0月26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謝宜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10月26日
書記官吳宜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