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185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18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26日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1858號原告 吳敏瑾 上列原告吳敏瑾與被告 邵夏江徐宥家 、都營不動產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佰陸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陸仟柒佰肆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0月26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賴彥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0月26日
書記官黃詩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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