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2年度訴字第1228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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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2年訴字第1228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03日
裁判案由:勞保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1228號上訴人 宋文隆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勞動部勞工保險局間勞保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3年3月5日本院102年度訴字第1228號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項金額,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合計新臺幣6,000元,且依同法第241條之1第1項規定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因上訴人未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且未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茲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4月3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蕭惠芳
法官侯志融法官陳姿岑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4月3日
書記官李依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