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審易字第48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5年度審易字第484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勇全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年度營偵字第598號)被告於本院行準備程序時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後,經本院裁定以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林勇全犯侵入住宅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告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之意見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規定,裁定改行簡式審判程序。又依同法第273之2之規定,本件簡式審判程序之證據調查,不受同法第159條第1項、第161條之2、第161條之3、第163條之1及第164條至第170條規定之限制,合先敘明。
二、犯罪事實:如附件檢察官起訴書犯罪事實欄所載。
三、證據名稱:
㈠、被告於本院審理中自白。
㈡、被害人 卓彥志 陳述
1、卓彥志104.12.27警詢陳述(警卷第5至7頁)
2、卓彥志105.01.13警詢陳述(警卷第8至9頁)
㈢、監視錄影機翻拍照片10張(警卷第11至14頁)
㈣、臺南巿政府警察局新營分局刑案現場勘察紀錄表(警卷第16頁)
㈤、臺南巿政府警察局新營分局卓彥志住宅財物遭竊盜案現場勘察照片(警卷第22至48頁反面)
四、論罪: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1款之侵入住宅竊盜罪。
五、科刑:
㈠、累犯被告有起訴書犯罪事實欄所載徒刑執行完畢之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其於五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第加重其刑。
㈡、犯罪情狀:爰審酌被告正值年輕力壯,因缺錢花用,而侵入住宅竊盜,同時妨害他人財產及住居安全,再者被告前已有十數次之竊盜前科,足認其不知悔改,刑罰之感應力亦薄弱,惟念其犯後坦承犯行,犯後態度尚可,另審酌其所行竊之財物多寡及未與被害人達成和解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六、本件判決書依刑事訴訟法第310之2之規定,準用同法第454條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附此敘明。
七、適用法律: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10條之2、第454條,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1款、第47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蘇榮照到庭執行職務中華民國105年5月31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鄧希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曾盈靜中華民國105年5月31日附錄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1條(加重竊盜罪)犯竊盜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一、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而犯之者。
二、毀越門扇、牆垣或其他安全設備而犯之者。
三、攜帶兇器而犯之者。
四、結夥三人以上而犯之者。
五、乘火災、水災或其他災害之際而犯之者。
六、在車站、埠頭、航空站或其他供水、陸、空公眾運輸之舟、車、航空機內而犯之者。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05年度營偵字第598號被告林勇全男31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臺南市○○區○○里○○○000號(現因另案於矯正署臺南分監執行中)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該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林勇全前因涉犯肇事逃逸罪,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以100年度交上訴字第10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月確定,並於民國101年3月26日徒刑執行完畢。竟仍不知悔改,復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於104年12月24日6時許,至卓彥志位於臺南市○○區○○路○○○○號住處,隔鄰空房2樓攀爬陽台侵入該住宅,並竊取洋酒5瓶,得手後離去現場,嗣經警調閱監視錄影器,始循線查獲。
二、案經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新營分局移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訊據被告林勇全對於上開犯罪事實坦承不諱,核與被害人卓彥志指述之情節相符,且有監視錄影器翻拍照片、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新營分局現場勘察紀錄表及所附勘察照片附卷可稽,被告竊盜犯行堪予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1款侵入住宅竊盜罪嫌。被告曾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有本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可參)後,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請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此致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5年4月19日
檢察官施胤弘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5年4月29日
書記官陳湛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