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消債補字第28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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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消債補字第2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27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消債補字第286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高瑤峰 代理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 何乃隆 律師上列債務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資料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3年11月2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葉藍鸚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1月27日
書記官李心怡附件:
一、聲請人自陳於民國103年7月間以雙掛號向債權人申請協商經債權人逾3個月不開始協商等語,請提出該申請協商文件掛號之回執到院。
二、聲請人於債權人清冊內記載其目前負債為新臺幣(下同)304,000元,而聲請人目前52歲,距法定退休年齡65歲尚有13年之工作期間,且以其每月收入扣除必要支出尚有餘額之情況下,非不能逐月分期清償該債務,則請提出相關證據具體說明聲請人有何不能清償債務或不能清償債務之虞之情形。
三、據聲請人之更生聲請狀上記載,其職業為計程車司機,則請詳細說明聲請人除擔任計程車司機外有無其他兼職?如有其收入為何?並說明其所加入計程車隊名稱、每日工作時間如何?每月營業收入數額、營業支出數額及淨所得為何,其主張每月營收15,000元之計算方式為何?
四、據聲請人101年、102年度之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清單記載,聲請人尚有自聯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漢強交通有限公司、元太科技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等公司獲取營利所得,則請提出相關證據說明何以未將該等所得列入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又該等所得為何種所得?
五、提出聲請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影本(含薪資存摺、證券存摺、集保存摺等,除註明其種類、附完整清晰封面及內頁明細外,尚須補登資料至本裁定送達之日後)。
六、提出聲請人每月支出膳食費5,000元、勞健保費1,500元、個人日用品費500元、水電費500元、父母親之扶養費8,00
0元等費用之相關繳費單據或證明文件。
七、請提出聲請人父母親之102年度綜合稅各類所得清單及財產歸屬清單,並說明其父母有何受聲請人扶養之必要?及其父母之其他扶養義務人為何?聲請人與其他扶養人係如何分擔該等扶養費用?
八、聲請人聲請前2年(即自101年11月起迄今)之財產變動狀況:包含就不動產、動產所為之所有有償(買賣、互易、設定抵押權等)、無償(贈與、第三人清償等)行為所生之財產變動;倘於該段期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坐落地號、建號及其取得或出售之對價(買賣契約等)相關資料。
九、提出聲請人每月領身障補助2,000元之證明文件(如轉帳存摺影本,應檢附完整清晰之封面內頁,並補登至本裁定送達之日後),並請說明聲請人自聲請本件更生前兩年間除領取前開補助外,有無領取其他保險金、社會津貼、年金或其他補助?若有,其期間及金額為何?並請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如受補助存摺影本、補助款申請書函等)。
十、提出最近五年內從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融商品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並陳報金融證券開戶存摺影本(應應檢附完整清晰之封面內頁,並補登至本裁定送達之日後)。
十一、說明有無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保險契約?如有,應提出「保單價值準備金」證明文件及依約已可領取之保險給付項目、金額(須由保險公司出具證明文件)。
十二、以上證明文件請貼標籤紙依序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