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勞執字第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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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勞執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05日
裁判案由:准予強制執行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勞執字第1號聲請人 陳詩萍 相對人 郭芸萍 即池米鄉飯包店上列當事人間勞資爭議調解事件,聲請人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民國104年12月1日社團法人臺中市(縣)勞資關係協會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調解成立內容所載:「⒈雙方當場核算,資方應給付勞方任職期間(104年10月8日至104年11月10日)工資計新台幣2萬1960元加體檢費用400元,總計應付2萬2360元。⒉勞方同意給付資方損失賠償費用3500元,並同意自薪資中扣除;餘額1萬8860元,雙方約定104年12月15日晚上8時勞方親至飯包店領取現金。
」之內容,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於聲請強制執行時,並暫免繳執行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與相對人發生勞資爭議事件,經社團法人臺中市勞資關係協會調解成立,惟相對人迄未依調解方案履行,爰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因勞資爭議事件,於民國104年11月16日向臺中市政府申請調解,經臺中市政府勞工局委託社團法人台中市勞資關係協會指派之調解人進行調解,於同年12月1日調解成立,其調解成立內容為:「調解結果:成立,成立內容:1.雙方當場核算,資方應給付勞方任職期間(
104年10月8日至104年11月10日)工資計新台幣2萬196032元加體檢費用400元,總計應付2萬2360元。2.勞方同意給
付資方損失賠償費用3500元,並同意自薪資中扣除;餘額1萬8860元,雙方約定104年12月15日晚上8時勞方親至飯包店領取現金。3.勞方於金額受領完畢後,雙方同意拋棄勞動契約存續期間所生問題其餘請求權及一切民、刑事請求權。」,有聲請人提出之社團法人臺中市勞資關係協會勞資爭議調解紀錄附卷可稽。足認相對人對聲請人負有前開調解成立內容所載之金錢給付義務。而聲請人以相對人就上述調解成立內容已到期,卻未依調解內容履行其義務,據以聲請裁定強制執行,經核與首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2項、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1月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高英賓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1月5日
書記官吳克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