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228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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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22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05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2288號上訴人即原告 陳麗卿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 陳麗評 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4年12月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006,737元,應徵上訴裁判費31,34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05年1月5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陳文爵
法官李立傑法官李昇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月5日
書記官陳玲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