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346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34686號債權人 魏言龍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王佑新 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104年12月1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㈠請具體敘明對債務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為何?㈡利息起算之日期為何?㈢請求利息計算方式為年息、月息或日息?㈣補支票正本及退票理由單(因影印不清楚)。據卷內送達證書所載,係以寄存送達之方式對債權人為送達,其寄存之日為104年12月10日。依民事訴訟法第138條第2項規定,該送達應自寄存之日起經10日發生效力;亦即應自104年12月20日起發生送達之效力,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1月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朱敏諄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5年1月5日
書記官詹東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