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度訴緝字第61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訴緝字第6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6月13日

裁判案由:妨害兵役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八十九年度訴緝字第六一號
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清華右列被告因妨害兵役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八十八年度偵字第二一三二二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林清華後備軍人,居住所遷移,無故不依規定申報,累犯,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
一、林清華於民國八十一年間因竊盜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三月,緩刑三年確定,於八十二年間再因恐嚇、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分別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及本院各判處有期徒刑六月、八月,嗣經最高法院、臺灣高等法院分別判決上訴駁回確定,並經臺灣高等法院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一年,前開緩刑亦經撤銷,上開三案合併執行有期徒刑一年三月,指揮書執畢日期為八十八年五月三日,於八十八年三月六日假釋出監,縮刑期滿日為八十八年四月十七日,未經撤銷假釋視為執行完畢。林清華為台北縣團管區司令部列管之後備軍人,原住台北縣○○鄉○○村○鄰○○路○號,於八十八年五月間(公訴人誤指為八十五年二月間)自上開處所逕自遷移至台北縣○○市○○街○○○○○號十二樓,無故不依規定申報,致其無法依台北縣團管區司令部所發指定應於八十八年六月二十七日十二時前往宜蘭礁溪陸軍明德班報到之臨時召集令按時報到。
二、案經軍管區司令部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理由
一、訊據被告林清華對於遷移住居所,未依規定申報之事時坦承不諱,且經證人即被告之母 林寶蓮 於警訊時證述明確,併有臨時召集令及後備軍人遷出未報年籍表在卷可稽,事證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二、按戶籍法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規定遷出或遷入在一個月以上者,即應為遷徙登記。同法第五十八條並規定戶籍登記應於事件發生或確定後十五日內為之,但遷出之登記,應於事前為之。核被告林清華所為,係犯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三款之罪。末查,被告有如事實欄所載之前科,有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刑案紀錄簡覆表在卷可按,其於五年內再犯本件最重本刑為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四十七條之規定,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之品行、犯罪動機、所生危害及犯罪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公訴意旨雖認被告林清華居住處所遷移不報,致使召集令無法送達,係犯有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十一條第三項之罪嫌。惟查,後備軍人居住處所遷移無故不申報,致使召集令無法送達罪之成立,係以召集令之無法送達與該後備軍人居住所遷移,無故不申報之行為間,有相當因果關係,為必要條件。又按應受各種召集之後備軍人,其本人因故不在時,以戶長為當然通報人,該戶長依法有接受召集令並通報於應受召集之後備軍人之義務,兵役法施行法第五十五條、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十三條規定甚名。是後備軍人之召集令,因其不在無法送達本人時,如有戶長為當然通報人者,仍應先向其通報人為送達,必其無法送達之原因,係後備軍人居住處所遷移無故不申報所致者,始能論以上開罪責。召集令無法送達於應受召集人本人,係因非由召集通報人收受所致,尚難認應受召集人應成立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十一條第三項之罪,惟其既遷移居住處所,無故不依規定申報,仍應依同條第一項第三款論罪(最高法院八十六年度台上字第一一四三號判決,臺灣高等法院七十八年度上易字第六三三九號判決,司法院(八二)廳刑一字第0五二八三號函參照)。查被告於八十八年六月十六日仍然設籍於台北縣○○鄉○○村○鄰○○路○號,有戶籍謄本一紙在卷可按,被告係因服刑完畢,因工作原因在外租屋,並無廢棄原住所之意思,亦據被告供陳在卷,又被告因故不在時,以其戶籍地住所之戶長 林清賢 ,為當然召集通報人,本件被告所屬團管區對之頒發臨時召集令,係委請非召集通報人即被告之母林寶蓮代為送達遭拒,有偵查卷附林寶蓮筆錄在卷可稽,證人即警員 李顯誠 雖證稱:伊有以電話聯絡林清賢,林清賢稱不知被告去處,但是並未製作文書,亦未將臨時召集令送達予林清賢等語(見本院八十九年五月廿五日訊問筆錄),顯見本件警員李顯誠並未將該臨時召集令送達予被告本人或通報義務人林清賢,是本件召集令既未合法送達,尚難認應受召集人應成立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十一條第三項之罪,此部分原應為無罪之諭知,惟公訴人認被告此部分犯行與前開論罪科刑部分有實質上一罪關係,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三款,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七條、第四十一條,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戴東麗到庭執行職務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十三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八庭
法官胡宏文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魏大年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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