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6年度雄簡字第2600號民事宣示筆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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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96年度雄簡字第2600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6
年5月10日下午3時37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
三法庭公開辯論及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曾仁勇
  書 記 官 許麗珠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柒萬玖仟貳佰參拾參元,及如附表一
所示之利息暨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積欠其如主文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約金未給
付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借據、定儲指數利率與基準利率後牌
告利率變動表、放款帳務資料查詢單、催收款項呆帳全部資
料查詢單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
爭執,本院調查證據之結果認原告主張之事實為真且有理由
,爰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6年5月10日
書記官許麗珠
附表一:
┌──────┬─────────┬──────────┐
│本金│利息起算日及利率│違約金起算日及利率│
│(新臺幣)│││
├──────┼─────────┼──────────┤
││自民國95年4月14日│自民國95年5月15日起│
│35,826元│起至清償日止,按週│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
││年利率百分之5點45│個月以內者,按左開利│
││計算之利息。│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
│││六個月者,按左開利率│
│││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
│││金。│
├──────┼─────────┼──────────┤
││自民國95年4月14日│自民國95年5月15日起│
│143,407元│起至清償日止,按週│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
││年利率百分之5點45│個月以內者,按左開利│
││計算之利息。│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
│││六個月者,按左開利率│
│││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
│││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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