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6年度北補字第23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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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北補字第230號
原 告 達冠機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 偉倫 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
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臺幣肆拾貳萬
貳仟壹佰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肆仟陸佰叁拾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七日內向本院(臺北市○○區○○路○○○號)補繳上
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1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蔡虔霖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15 日
書記官 楊夢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