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6年度北簡字第21411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北簡字第21411號
原   告 甲○○原名 李路珈
上列原告與被告聯生應收帳款財務有限公司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
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
幣貳拾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仟壹佰元。依同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院
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1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容正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15  日
                 書記官 蔡金臻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