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6年度北簡字第2141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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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北簡字第21411號
原 告 甲○○原名 李路珈
上列原告與被告聯生應收帳款財務有限公司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
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
幣貳拾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仟壹佰元。依同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院
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1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容正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15 日
書記官 蔡金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