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111年度店補字第5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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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店補字第53號
原告 賴君萍
上列原告與被告吳O寶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0,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5,4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月6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官張淑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月6日
書記官馮姿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