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3年度交附民字第1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3年交附民字第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3月16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三年度交附民字第一一號
原告乙○○訴訟代理人 楊賴淵 被告甲○○右被告因民國九十二年度交易字第八五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十六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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