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度破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破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3月16日

裁判案由:宣告破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破字第六號
聲請人甲○○(即環科國際貿易有限公司之清算人)右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環科國際貿易有限公司宣告破產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二十八日交付清算後,其資產顯然不足以清償稅款債務新台幣五百二十五萬七千七百四十五元,為此依破產法第五十七條、第五十八條聲請宣告破產云云。
二、按破產之聲請,應以多數債權人之存在為前提。而聲請破產固非不得由其中一債權人為之,但如債權人僅有一人,既與第三人無涉,自無聲請破產之必要,最高法院六十五年度台抗字第三二五號判例可資參照;且稅賦屬國家基於統治權之作用,對於人民課徵或裁罰之債權,顯非一般金錢債務,依國家人格單一立論,縱積欠多數機關稅款及罰鍰,其債權人亦僅應視為一人。查本件聲請人主張之事實固據其提出資產負債表、債權人明細表為證,惟相對人所積欠之債權,為國家機關之稅捐或罰鍰,實質債權人祗一人。揆之首揭說明,本件聲請自與破產宣告要件未合,不應予准許。
三、依破產法第五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十六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劉雪惠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一千元。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十六日~B法院書記官李劍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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