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89年度訴字第67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67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0月09日

裁判案由:誣告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訴字第六七三號
公訴人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輔佐人乙○○右列被告因誣告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九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官卓穎毓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黃子起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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