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12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1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06日

裁判案由:確認所有權移轉無效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125號上訴人 張國邦 即被告 顏吉聰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新加坡商星展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所有權移轉無效等事件,業經上訴人對於民國100年3月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前經核定第一審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以下同)93萬8763元,據此核算其應繳裁判費為1萬5360元,然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4月6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陳明呈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4月6日
書記官黃靖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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