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簡上附民字第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簡上附民字第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06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 朱健雄
陳洪蓮葉 郭秋戀 陳純嫻 張義棟 兼上列四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宏雯 原告 呂繡玉
李國豪 陳金治 左豐華 被告 賴萬壽
郭有道 郭林 阿月 上列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瑑琛 律師上列被告等因公共危險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4月6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莊珮君
法官王俊彥法官許勻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4月6日
書記官王芷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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