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4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0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402號原告 黃嘉慧 上列原告與被告 岑林端 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新台幣(下同)30萬元,並應刊登道歉啟事,其中就金錢請求部分,係屬財產上之損害,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徵收裁判費3,200元,就刊登道歉啟事部分,係屬非因財產權而起訴,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77條之14第1項之規定,應徵收裁判費3,000元,合計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200元(即3,200+3,000=6,200),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4月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賴文姍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4月6日
書記官賴朱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