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145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06日
裁判案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1457號聲請人即被告 林紹勳 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100年度訴字第
330號),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紹勳提出新臺幣拾伍萬元之保證書或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
理由
一、本件被告林紹勳(下稱被告)前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認其涉上開罪嫌重大,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且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100年3月24日裁定執行羈押在案。現被告已坦承犯行,並表明可籌足額之保證金以擔保日後到庭接受審判、執行,是認本件被告已無羈押之必要,從而,被告具狀聲請具保停止羈押,經核符合規定,爰命被告於提出新臺幣150,000元之保證書或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111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4月6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莊珮君
法官吳佳樺法官王俊彥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0年4月6日
書記官黃園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