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38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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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3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06日
裁判案由:撤銷贈與行為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387號原告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訴訟代理人 王敬富 被告 吳王秀勉
吳欣容 上列當事人間撤銷贈與行為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訴請撤銷被告於民國99年3月17日就坐落於高雄市○○區○○段1小段第364-1地號、第363-1地號,權利範圍均為全部之土地(下稱系爭土地),以贈與為原因所為所有權移轉登記行為,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系爭土地價值為斷,按系爭土地公告現值為每平方公尺新台幣(下同)18,500元計算,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259,000元(即18,500×[12+2]=259,000),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7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4月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賴文姍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4月6日
書記官賴朱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