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40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4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0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400號原告 鄭寶聰 被告 岑林端 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之聲明第一項請求被告應提出書面道歉聲明公告於社區公告欄係非因財產權關係而起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000元,訴之聲明第二項請求原告給付5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以上合計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00年4月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嘉惠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4月6日
書記官莊豐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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