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96年度壢簡字第114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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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壢簡字第1146號
原   告 品泰股份有限公司
            2樓
法定代理人 乙○○
            2樓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炬熊有限公司
            6弄2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甲○○
主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七年二月十四日上午九時二十
分,在本院中壢簡易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
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上列當事人間
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有應行調查之事證,尚待調查,應再開
言詞辯論。
二、爰依前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15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
法官張詠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15  日
書記官沈艷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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