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96年度板小字第2420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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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96年5月21日辯論
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萬壹仟柒佰肆拾壹元,及其中新台幣陸
萬玖仟玖佰 參拾陸元 自民國九十五年二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31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林春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
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利海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