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度家婚聲字第10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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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家婚聲字第1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宣告分別財產制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家事裁定101年度家婚聲字第100號聲請人經綸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裕豐 訴訟代理人 莊獻超 相對人 梁世杰
楊善惠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分別財產制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宣告相對人梁世杰與楊善惠間之夫妻財產制改用分別財產制。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等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按夫妻未以契約訂立夫妻財產制者,除本法另有規定外,以法定財產制為其夫妻財產制,民法第1005條定有明文。次按債權人對於夫妻一方之財產已為扣押,而未得受清償時,法院因債權人之聲請,得宣告改用分別財產制,民法第1011條亦規定甚明。而所謂未得受清償,包括全無可扣押之物或所扣押之物數量不足及所扣押之財產不足清償該為扣押之債權人債權等情形,最高法院89年度臺上字第854號判決可資參照。
二、聲請人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即債務人梁世杰原向中聯信託投資股份有限公司申誡貸款,後中聯信託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前將債權移轉予馬來西亞商富析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再於民國(下同)100年7月30日將前揭債權讓與經綸資產管理有限公司即聲請人,是前揭債權以合法移轉予原告,且對於相對人梁世杰自通知函送達之日起發生效力。相對人目前仍積欠新台幣(下同)32,522,702元及自90年5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9.25計算之利息,未為清償。嗣經聲請人向國稅局查詢相對人梁世杰財產及所得資料,接查無可供執行之標的。再查相對人梁世杰與楊善惠二人目前婚姻關係仍存在,未以契約訂立夫妻財產制,原以法定財產制為其夫妻財產制,相對人二人迄仍未向法院聲請辦理夫妻分別財產契約登記。而相對人梁世杰借款未依約清償,經聲請人取得執行名義後,聲請法院強制執行結果,尚有如前所述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未獲清償,相對人梁世杰名下亦無可供扣押執行之財產。為此,聲請人依法聲請鈞院將相對人等二人之法定財產制,宣告改用分別財產制,並提出戶籍謄本、最高法院89年台上字第854號判決、台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度執字第3312號債權憑證、中聯信託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債權讓與證明書、馬來西亞商富析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債權讓與證明書、債權讓與通知函寄送達雙掛號回質影本、財產歸屬資料暨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影本、司法院查詢夫妻財產登記資料為憑。
三、經查,本院依聲請人所提出之證件,足認聲請人為相對人梁世杰之債權人,相對人梁世杰目前名下財產尚不足清償聲請人債權,聲請人已取得台灣桃園地方法院之債權憑證,經核無訛,又相對人二人目前婚姻關係仍存續中,且適用法定財產制之規定,從而聲請人依民法第1011條規定,請求宣告相對人二人之夫妻財產制改用分別財產制,自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規定,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1項,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1月30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法官謝仁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用新臺幣一千元(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1年11月30日
書記官陳如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