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簡字第317號
原告 吳世哲
上列原告與被告 李升洋 (原名: 李昌達 )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4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
中華民國112年4月10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官王雅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4月10日
書記官陳芊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