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1年度勞補字第2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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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1年勞補字第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16日
裁判案由:補繳裁判費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勞補字第25號原告 林幸怡 上列原告與被告日計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0,900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勞動調解聲請費2,000元(本院卷第3頁),尚應徵裁判費8,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補繳,得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1月16日
勞動法庭法官蕭淳元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11月16日
書記官邱信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