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監宣字第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10日
裁判案由:監護宣告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家事裁定101年度監宣字第28號聲請人 彭智祥 程序監理人 張運弘 律師上列聲請人聲請對 彭黃義妹 為監護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案程序終結。
理由受監護宣告之人於監護宣告程序進行中死亡者,法院應裁定本案程序終結,家事事件法第171條定有明文,本件相對人即受監護宣告之人彭黃義妹業於民國101年7月3日死亡,有死亡證明書在卷可稽,是揆諸前揭規定,本院應裁定本案程序終結,如主文所示。又,原定101年7月20日上午9時10分期日取消,請勿到場,聲請人已預繳之程序監理費用新臺幣6,000元另行辦理全部或一部退費。
中華民國101年7月10日
家事法庭法官周美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7月10日
書記官郭春慧附記事項:聲請人請補正其祖母即相對人彭黃義妹(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新戶籍謄本1件,記事欄勿省略(請於辦理死亡登記後再向戶政機關申請謄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