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度婚字第13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婚字第1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10日

裁判案由:請求離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家事裁定101年度婚字第137號原告 楊明雄 被告 林美慧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按起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本件原告對被告起訴求為離婚,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3,000元,經本院於民國101年5月25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101年5月31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茲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紀錄科查詢簡答表1件可稽,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規定,駁回其訴,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7月10日
家事法庭法官周美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7月10日
書記官郭春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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