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7年上易字第74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06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97年度上易字第745號上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甲○○上列上訴人因被告傷害案件,前經辯論終結, 玆因 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98年3月5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2月6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董武全
法官杭起鶴法官沈揚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廖文靜中華民國98年2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