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交訴字第8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交訴字第8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24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交訴字第81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前經本院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並經辯論終結,就其被訴業務過失傷害罪部分之犯行,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6月24日
交通法庭法官許炎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屠衛民中華民國98年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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