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連江地方法院97年度補字第4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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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福建連江地方法院97年補字第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04日
裁判案由:確認土地所有權登記請求權不存在
福建連江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補字第49號原告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臺灣北區辦事處金馬分處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甲○○被告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土地所有權登記請求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4,276,
96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折合新臺幣43,37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12月4日
民事庭法官毛彥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2月4日
書記官李唐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