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208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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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208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2080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殺人未遂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250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普通傷害罪,減為有期徒刑壹年。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3年9月16日犯普通傷害罪,經本院以94年度訴字第774號(偵查案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度偵字第7818號)判處有期徒刑2年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8月29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許碧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徐仁豐中華民國96年8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