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高等行政法院97年度再字第50號裁定

裁判字號:高雄高等行政法院97年再字第50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18日

裁判案由:徵收補償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7年度再字第50號抗告人甲○○○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高雄縣林園鄉公所間徵收補償事件,對於民國97年10月30日本院97年度再字第50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抗告,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中華民國97年11月18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江幸垠
法官戴見草法官簡慧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1月18日
書記官蔡玫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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