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474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03日
裁判案由: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4746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之3(現於臺灣宜蘭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97年度執聲字第256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肆月。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應依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規定,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聲請裁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五十一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刑法第五十三條定有明文。經查,本件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先後判決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本院九十七年度訴字第一九00號、九十七年度訴字第一0九九號、九十七年度訴字第一四七三號、九十七年度訴字第二七三二號刑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件附卷可參。茲聲請人以本院為上開案件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本院審核各案卷無誤,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1月3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春銘中華民國97年11月3日附表:
┌───────┬─────────┬─────────┐│編號│一│二│├───────┼─────────┼─────────┤│罪名│轉讓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一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有期徒刑玖月│├───────┼─────────┼─────────┤│所犯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8條第1項│10條第1項│├───────┼─────────┼─────────┤│犯罪日期(民國│97年1月31日│96年8月29日││)│││├──┬────┼─────────┼─────────┤│偵查│機關│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機關││察署│察署││及案├────┼─────────┼─────────┤│號│案號│97年偵字第5701號│97年度毒偵字第2411│││││號│├──┼────┼─────────┼─────────┤│最│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同左││後├────┼─────────┼─────────┤│事│案號│97年訴字第1900號│97年度訴字第1099號││實├────┼─────────┼─────────┤│審│判決日期│97年6月25日│97年7月18日│├──┼────┼─────────┼─────────┤│確│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同左││定├────┼─────────┼─────────┤│判│案號│97年訴字第1900號│97年度訴字第1099號│││││││決├────┼─────────┼─────────┤││確定日期│97年7月18日│97年8月15日│├──┴────┼─────────┴─────────┤│備註│││││└───────┴───────────────────┘┌───────┬─────────┬─────────┐│編號│三│四│├───────┼─────────┼─────────┤│罪名│施用第二級毒品│施用第一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伍月│有期徒刑壹年│││││││││├───────┼─────────┼─────────┤│所犯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10條第1項│├───────┼─────────┼─────────┤│犯罪日期(民國│96年8月29日│97年1月31日││)│││├──┬────┼─────────┼─────────┤│偵查│機關│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機關││察署│察署││及案├────┼─────────┼─────────┤│號│案號│97年毒偵字第2411號│97年毒偵字第1632號│││││││││││├──┼────┼─────────┼─────────┤│最│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後├────┼─────────┼─────────┤│事│案號│97年訴字第1099號│97年訴字第1473號││實├────┼─────────┼─────────┤│審│判決日期│97年7月18日│97年7月31日│├──┼────┼─────────┼─────────┤│確│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定├────┼─────────┼─────────┤│判│案號│97年訴字第1099號│97年訴字第1473號││決├────┼─────────┼─────────┤││確定日期│97年8月15日│97年8月21日│├──┴────┼─────────┴─────────┤│備註│上開編號二、編號三所示二罪,前經本院以│││上開97年度訴字第1099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編號│五│六│├───────┼─────────┼─────────┤│罪名│施有第二級毒品│施用第一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六月│有期徒刑玖月│├───────┼─────────┼─────────┤│所犯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10條第1項│├───────┼─────────┼─────────┤│犯罪日期(民國│97年1月31日│97年2月4日││)│││├──┬────┼─────────┼─────────┤│偵查│機關│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機關││察署│察署││及案├────┼─────────┼─────────┤│號│案號│97年毒偵字第1632號│97年毒偵字第4861號│├──┼────┼─────────┼─────────┤│最│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後├────┼─────────┼─────────┤│事│案號│97年訴字第1473號│97年訴字第2732號││實├────┼─────────┼─────────┤│審│判決日期│97年7月31日│97年7月30日│├──┼────┼─────────┼─────────┤│確│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定├────┼─────────┼─────────┤│判│案號│97年訴字第1473號│97年訴字第2732號││決├────┼─────────┼─────────┤││確定日期│97年8月21日│97年8月25日│├──┴────┼─────────┴─────────┤│備註│上開編號四及編號五所示二罪,前經本院以│││上開97年度訴字第1473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肆月。│└───────┴───────────────────┘┌───────┬─────────┬─────────┐│編號│七│略│├───────┼─────────┼─────────┤│罪名│施用第二級毒品│以下空白│├───────┼─────────┤││宣告刑│有期徒刑伍月││├───────┼─────────┤││所犯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犯罪日期(民國│97年2月4日│││)│││├──┬────┼─────────┤││偵查│機關│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機關││察署│││及案├────┼─────────┤││號│案號│97年毒偵字第4861號││├──┼────┼─────────┤││最│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後├────┼─────────┤││事│案號│97年訴字第2732號│││實├────┼─────────┤││審│判決日期│97年7月30日││├──┼────┼─────────┤││確│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定├────┼─────────┤││判│案號│97年訴字第2732號│││決├────┼─────────┤│││確定日期│97年8月25日││├──┴────┼─────────┤││備註│上開編號六及編號七││││所示二罪,前經本院││││以上開97年度訴字第││││2732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