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易字第36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27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6年度易字第365號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六年偵字第三00六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告訴人甲○○告訴被告乙○○傷害案件,公訴人認係觸犯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之罪,依同法第二百八十七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被告乙○○已與告訴人甲○○調解成立,並據告訴人甲○○於民國九十六年八月二十四日具狀撤回其告訴,有本院民事庭調解筆錄及聲請撤回告訴狀各一紙附卷可查,依照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8月27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楊麗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96年8月27日
書記官蕭惠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