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簡字第61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簡字第6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28日

裁判案由:違反商業會計法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簡字第617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吳炘珉本件被告自白犯罪,前經本院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規定,裁定由受命法官逕依簡易判決處刑。嗣本院認為本件不宜逕以簡易判決,應進行通常審判程序,原裁定應予撤銷,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月28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曾佩琦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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