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2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28日

裁判案由:返還存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22號原告 沈唐素秋 訴訟代理人 沈青松 被告 沈淑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存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3年2月18日下午3時15分在本院第4法庭行言詞辯論。
二、原告於103年1月25日提出之民事補充理由狀,是否備位主張依民法第416條第1項第2款規定撤銷對原告之系爭新臺幣90萬元之贈與?如是,應補充說明撤銷贈與之方法,及何時知有撤銷原因。
三、被告應就原告上開民事補充理由狀,提出答辯狀。中華民國103年1月2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游文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月28日
書記官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