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27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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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2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28日

裁判案由:撤銷股東會決議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272號原告 吳政衛 被告綠色小鎮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凱泰開發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玟頡 上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股東會決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2年11月22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2年12月2日寄存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1份附卷可憑。依民事訴訟法第138條第2項規定,自寄存之日起經10日即102年12月12日發生送達效力。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1份在卷可稽,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1月2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戴博誠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1月28日
書記官王麗麗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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