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16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1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28日

裁判案由:返還投資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164號原告 黃龍泉 原告因請求返還投資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合澤國際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合澤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000,000元,應繳裁判費30,7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30,2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月28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郭妙俐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3年1月28日
書記官王綉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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